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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谱写中山家电协会新篇章

中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Zhongshan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 缩写:ZHEAA) 在本章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本市从事家用电器研制、开发生产、技术推广应用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的利益,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正当权益,不断开拓商机,组织科技交流,广泛宣传联络,搜集提供信息,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在国内以至世界各地相关行业社团和组织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山市的家电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本会的所在地为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西67号(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发挥党和政府的桥梁与助手作用,及时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行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文明;

  2、收集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会员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全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制定必要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参与行业的产品认证、质量监督等工作,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家电行业的技术标准、 管理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

  3、发展与促进国际、港澳台地区的协会、同行业的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参与培育专业市场,协调行业贸易活动,广泛宣传,树立整体形象,促进会员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

  4、加大对家电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制订行业共性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方面的建议。建立行业信息网络,努力为会员提供信息与科技、管理等服务;

  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年审、商标注册、产品专利、技术鉴定、职称发证提供服务等;

6、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7、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会员条件: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家电行业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设计、科研及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负责审核,具体办理后将名单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3、秘书处发给全市统一编号的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6、要求本会为单位举办技术培训,对本单位生产和技术难题进行协作攻关论证;

7、入会自愿,退会自

第十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按期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2、 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3、 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4、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万元;

5、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4、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6、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8、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9、决定终止事宜;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本会的长、常务副会长、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提名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7、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6、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四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六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七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三十八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十六 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七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四十八 本章程2015年10月1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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